律师:典型的因言获罪
或许是早有预感,赵玉新曾在2009年下半年写下过一封遗书。遗书称:“我得罪的人太多,我亲手将7名罪犯送进监狱。我告的行政单位不计其数,一篇篇文章直击要害,让他们颜面失尽,自然对我恨之入骨。我是一位公民,我有公民意识,我尽职尽责的履行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监督检举揭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犯罪的权利。”
“替公安机关抓获通缉犯一事,本应受到表彰的,但赵却被判寻衅滋事罪”,赵玉新的一审辩护律师郝臣之认为,赵玉新有些行为确实有不合法的地方,但是他的行为不构成判决书上的罪名。
二审代理律师张凯明确指出,这是典型的因言获罪案例。上网维权,这是公民的自由,每个人都有把自己所遇到的冤屈写出来,告诉别人,网络只是一个渠道、一个途径。
(编辑 任晓峰)
( 作者: 记者蒋小康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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