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6日,龙岩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江进祥作出停职检查的决定。江进祥仍不能正确对待组织决定,在停职检查期间,长期擅离工作岗位,严重违反机关工作纪律。
2002年8月20日,市人大环保委在《闽西日报》上发布公告,要求江进祥在15日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归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公告后,江进祥仍不回单位上班。鉴于江进祥长期旷工,2003年5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江进祥行政撤销科级职级的处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据此作出《关于给予江进祥同志行政撤销科级职级处分的决定》(岩常办[2003]32号)。
江进祥不服,提出申诉。2003年7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进行了复核,决定维持对江进祥撤销科级职级处分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江进祥已不适宜继续留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经组织协调,2003年10月调往市城建监察支队工作。
江进祥不服从组织处理决定,不到城建监察支队上班。支队人事科多次联系江进祥,均联系不上。后与其妻子联系,要求江进祥到支队上班,其妻答复说江进祥身体不好,无法上班。支队人事科的同志告知其妻,如果江进祥确实无法上班可申请办理病退,其妻不同意。期间,江进祥通过各种途径反复上访,强调他是因反映腐败问题而受到不公正处理,要求更改处理决定。
江进祥一直未上班,支队及主管部门没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考虑到江进祥的情况比较特殊,其个性比较强,对组织的处理决定一直非常抵触,且其家庭比较困难,为避免激化矛盾,单位对他多予宽容。只发基本工资,其它福利待遇均不享受。
(1)反映龙岩市污水处理厂2K+830—2K+915段钢筋混凝土I级管发生裂纹的问题,事实存在,施工单位违反了施工技术规范,错误选用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采用14吨的振动压路机振动碾压,碾压动荷载过大,造成地下管涵承受的实际荷载超过设计的抗荷载力,是造成地下涵管裂纹的主要原因。事故主要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非江进祥反映的管涵生产方。监理单位和业主单位一些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当的施工行为,应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受到法纪、党政纪处理,涵管裂纹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2)污水厂的设备进口经龙岩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其型号、质量、重量等技术参数的严格检验,查验合格证后分别出具了报关单及检验检疫证照,安装调试完毕后,通过了省环保局和市建委组织的验收。污水厂投入运行至今,设备运行状况良好,设备技术参数都达到了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操作控制安全系统装置齐全,运转灵敏可靠,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和安全防护装置均符合电气安装规程,经省、市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各项出水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连续达标排放。
上述调查结论,当时已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其它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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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 赵鹏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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