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万象

云南政协委员何某猥亵6岁女孩 家属要巨额赔偿 被告翻供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1-01-17 16:13:26 来源: 人民网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6次承认庭审中突然翻供

  近日,贡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刘先生一家三人也参加了庭审,他们本以为和某之前已经承认猥亵女儿一事,接下来等待和某的就将是法律的严惩,却没想到,庭审中,和某当庭翻供。对于公诉机关的指证,和某认为自己之前的五次笔录(有罪供述)和一次自诉是在公安机关的诱供下形成的。和某称,事发当天(8月25日)11时30分许,自己先是和单位领导喝酒,喝到当天15时左右,自己才起身返回单位,时间大概是16时左右,但因为喝醉酒了,自己什么都不记得了。

  和某还称,自己和刘先生本来就有矛盾,此事是刘先生故意整他。

  但记者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中看到,和某于事发第二天承认摸了小红的私处。8月27日,和某承认摸小红私处的次数记不清了。8月31日,和某被拘留后民警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因为酒醉,记不清猥亵了几次。9月16日,民警再次对其讯问,和某承认自己在该县自然保护局办公楼的厕所门口对小红进行了猥亵。10月25日,和某供述自己在卫生间的过道上对小红进行了猥亵,但只承认猥亵了一次。

  刘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猥亵的场所和次数并不影响该案的定性,因为该案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公安的鉴定书、照片、辨认和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行为足以认定。

  受害人家属提出巨额赔偿

  公诉机关表示,从该案发生的时间看,是去年8月25日16时许,星期三,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上班时间;从该案发生的场所看,是贡山县自然保护局的办公楼二楼卫生间门口和二楼到一楼楼道拐角处,是公众场合;从行为手段讲,和某是用手指戳小红的阴部,致使小红处女膜裂伤,会阴充血,已造成严重后果;从社会影响上看,该案是和某在上班时间喝酒后在上班地点、上班时间发生的行为,影响恶劣。

  公诉机关认为,和某是国家干部、政协委员,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另外,和某当庭翻供,认罪态度差,毫无悔过之意,依法应予以严惩,应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和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就算和某猥亵了小红,其行为也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据其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对象是6岁儿童,其手段是用手指插入6岁小孩的阴道,导致儿童的处女膜破裂,其在办公场合不顾6岁儿童的反抗,在二楼抠摸又追到一楼强行抠摸,其行为令人发指,理应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刘先生一家人提出10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和某只愿赔付3万元。本案将择日宣判。

  (编辑:徐珂)  

( 作者: 编辑: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