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疑
用假军牌骗免通行费,
数额较大的适用诈骗罪
昨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在详细了解时某一案的判决书内容后认为,平顶山市中院的判决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疑问。平顶山中院的主要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从同年4月17日起施行。
这一解释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编辑:刘丽雅)
( 作者: 记者 尚杰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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