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至2006年,被告人张君贵先后五次将个人财产共计388万元人民币存放到焦新民处,其中能说明来源的有223万元人民币,还有165万元人民币不能说明来源。以上388万元人民币,均是张君贵的非法所得,案发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君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财,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宣判后,被告人张君贵不服判决,当庭表示上诉。
(编辑:刘丽雅)
( 作者: 记者 谷武民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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