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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信用卡透支1.5万元 3年利滚利14倍被索陪20万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2-23 09:08:22 来源: 东方今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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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银行有垄断行业的特权

  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也明确界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但类似极端案件还是第一次出现。我想说三点:

  第一,并非所有透支行为均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只有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才叫做“恶意透支”,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属于不知情或客观不能,则不能认定为该罪,比如你的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变换了,联系方式也换了,再加上银行自身没有及时催缴,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第二,银行收取“滞纳金”于法无据。从法律角度来讲,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征收滞纳金。对于平等主体间的银行和持卡人,就算透支不还,也只是借贷关系,银行无权收取滞纳金。至于办卡时双方所签协议,纯属霸王合同之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

  第三,发卡银行对申办信用卡的审核不严,催收不力,大街上又随处可见免费办信用卡且送礼物的银行工作人员,这些都是银行自身问题。

  综合而言,我认为持卡人才是弱势群体,而银行在运用自己是 “垄断行业”的特殊权利,居然将3年前的1.5万元欠款复利计算到20多万元,这实在是比黄世仁还恶霸,这种“利滚利”的计算方法,凸显了垄断行业的无良和持卡人的弱势。

  (编辑:刘丽雅)

( 作者: 首席记者 夏友胜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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