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十四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答:(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十五问:破坏燃气设施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作者: 记者 付倩 编辑: )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网友点击 | |
娱乐新闻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