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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发生3起燃气事故 城市管理局教市民如何防范中毒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2-13 17:49:35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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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1)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4)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5)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6)盗用燃气;

  (7)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二十四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哪些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答:(1)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5)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十五问:破坏燃气设施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刑法》第118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作者: 记者 付倩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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