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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调整煤矿安全四级监管体系包矿驻矿人员的通知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2-13 09:16:39 来源: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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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精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研究,决定调整煤矿安全四级监管体系包矿、驻矿人员。现将全市煤矿安全四级监管体系新确定的包矿、驻矿人员名单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职责

  全市煤矿安全四级监管人员要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级监管体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的决定》(郑发〔2008〕29号)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包矿、干部驻矿和一线监督员配备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建立组织完善、责权明确、监督有力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二、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按照省政府3月18日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新密市东兴煤业有限公司“3·15”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搞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郑政明电〔2010〕16号)通报中“四个一律”规定,实行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凡经发现所包矿井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对包矿县级领导一律先给予免职处理,对驻矿人员予以撤职处理。二是辖区内“六证”不全的矿井,存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酿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程序对产煤县(市)主要领导一律先给予免职处理,对包矿县级领导,给予撤职处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产煤县(市)人事变动若涉及包矿、驻矿人员,要在15天内研究上报新的包矿、驻矿人员名单。市煤炭管理局要更新完善郑州市地方煤矿矿情网站,煤矿四级监管体系要在矿情网站上公布并实时更新。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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