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判决,受贿贪污获刑13年
新密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菅洪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
菅洪伟因受贿归案后,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对其所犯的贪污罪以自首论处。案发后,菅洪伟主动退出赃款9.5万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81.5万元的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价值人民币81.5万元的财产。
而高俊龙、张建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判处高俊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张建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近日,郑州中院终审结案,维持原判。
(编辑:刘丽雅)
( 作者: 记者 王红伟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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