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国家一类新闻网站--中原地区最大的新闻门户网站 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河南新闻

平顶山矿难判决引发全国关注 法院解释公众焦点疑问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1-21 10:48:31 来源: 河南日报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回应种种疑问

  由于此案影响巨大,且在审理过程中社会议论颇多,11月16日下午,一审宣判后,平顶山中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种种疑问。

  疑问一:为何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郭保振对此解释说,本案之所以对前四名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是因为该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谎报生产情况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疑问二:此案造成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为何只判处死缓?

  平顶山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宋红超说,在研究确定本案对被告人的量刑时,我们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认定本案被告人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事故发生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等因素,认为对本案第一、第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缓期执行。

  疑问三:前四名被告人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而第五名被告人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为何同案不同罪?

  宋红超说,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袁应周指使瓦斯检查员处理瓦斯传感器等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行为的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袁应周定罪。

  疑问四:此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今后对重大矿难案件都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刑?

  宋红超说,每个个案的事实均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司法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严格准确定性。本案之所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因为有四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今后审理的重大矿难案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严格依法判处。

(更多请看下一页)

( 作者: 河南日报记者 李东红 编辑: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