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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矿难判决引发全国关注 法院解释公众焦点疑问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1-21 10:48:31 来源: 河南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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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此前,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前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前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前4名被告人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当庭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最后,法院依法支持了公诉机关的意见。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刑期不同,前者最高刑期是死刑;后者的最高刑期仅为7年。

  另据了解,今年8月初,在此次“9·8矿难”中玩忽职守的原平顶山市新华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康双义、副局长郭春平等4人,此前已分别被法院判处4年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矿难令人痛心

  法院审理查明:矿难发生前,平顶山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然而,在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5名被告人在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袁应周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3天后,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线路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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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河南日报记者 李东红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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