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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矿长被判死缓引热议 专家称将遏制矿难多发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1-19 08:58:01 来源: 大河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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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家体现出“以人为本”理念

  而对此案的定性也在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昨天下午,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学专家聚集平顶山中院,就该判决定性问题进行座谈,专家们普遍认为,该判决结果反应良好。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都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这说明,之前我们追究矿难责任人,无论证据搜集、适用法律还是追究责任方面都比较单一,只讲大量过失,没有考虑其他一些因素。这次注重在后果发生之前找原因,放宽调查的视野,找到人为的破坏因素,对我们来说是个启示,也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对这个案件来讲,破坏传感器,被告人主观上是一种故意,已经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最终导致了76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平顶山中院一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与其他矿产安全事故相比,该案中被告人明知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主观上具有放任不特定多数人伤亡后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安全设施、强令工人下井、掩盖安全隐患等一系列积极、主动行为。并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认定其主观上是故意,法院的判决是行得通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明勋:“9·8”矿难的判决中,追究矿难刑事责任就当用“重典”,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煤矿生产单位为了高额利润不惜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发生事故后,相关责任人应该被严厉追责,严厉惩处在矿山安

  全生产监管中失职渎职甚至与“黑心矿主”沆瀣一气的政府公职人员,斩断矿山生产中的黑色利益链,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开举教授:法律的惩戒意义,主要在于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现有国家针对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其实已经相当细致、到位,但问题是,第一,相关部门日常监管有没有到位?为什么有些煤矿在眼皮底下开采都没有看到?第二,行政处罚有没有到位?如果看到了,发现了,却没有及时进行足够严厉的处罚,那么就失去了监督的意义。第三,有没有真正杜绝官商勾结?官商一旦勾结,所有的法律法规都随之失效。对于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应是最后一环,但严厉的惩治手段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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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段昊书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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