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第94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第78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征收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不含各县(市)、上街区]内使用自备水源(井)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单位自备水源(井)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1.00元/立方米。
二、征收主体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污水处理费征收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从2008年8月1日起,由市市政管理执法局(现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自来水总公司代收。
三、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
对自备水源(井)城市污水处理费设立财政专户,市自来水总公司从市财政局领取缴款通知单,负责抄表、催费,由自备水源(井)用户直接到委托银行缴款,款项直接进入市财政账户。征收时间、地点、账号如下:
1.抄表时间:每月1日~22日
2.缴纳污水处理费时间:每月23日~30日
3.收款单位: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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