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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引发两部委口水战 商务部称海关征税额过高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11-16 10:14:34   来源: 新京报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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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完税价格被指过高

“现在很多计算机类产品价格都没有达到5000元,将5000元作为缴税的基数,实际税负就会过高。”

新京报:目前的这种征税体制还有其他问题?

商务部人士:我们的体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超限额退运,这是一种变相的数量限制;免税额过低,现在邮寄的免税额降到只有50元人民币(即税额50元以内可免);税率过高,与我们的关税减让承诺存在冲突;再就是任意性比较大,比如超过完税价格(指海关确定的征税基准价)几倍的物品就要按全额纳税,现在又规定超过5000元免税额的不可割的物品就要全额纳税;等等。

现在我们常驻国外人员任满回国的行李也要征税,实际上都是一些个人自用品,有位同事就是觉得征税太高不得不“弃货”。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高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新京报:由于很多消费者购买的iPad价格都只有3000多元人民币,但在缴纳进口税的时候,是以5000元的完税价格来计算的,这也引起很多讨论。完税价格应该怎么确定?

商务部人士:这正是这一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的第二点,即完税价格的确定问题。

计征关税的基础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就是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在这个价格基础上乘以相应的税率得出应缴纳的税额。

现在海关对iPad完税价格的规定与WTO《海关估价协定》不太一致。这个协定的目的就是保证关税减让的价值,不受到海关估价措施的减损。如果设定一个较高的完税价格,而实际价格低于这一价格的货物,就要付更多的税,也就是被高估价了,就是现在iPad遇到的问题。

协定禁止海关采用“最低限价”的方式来确定完税价格。现在计算机类的产品,很多型号价格都没有达到5000元,其中也包括iPad,那么将所有这些产品都以5000元作为完税价格,就等同于以5000元作为这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为缴税的基数来计税,实际税负就高于本应缴纳的税额。

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是适度宽松,按照普通货物征税显然是不符合这一原则的。

出境时填单申报不可行

“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就不用填写申报单。现在不能走回头路了。”

新京报:完税价格是不是应该调整?目前海关所执行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是2007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当时考虑到经济发展迅速、行邮物品价格变化快的特点,取代了2002年发布的旧的价格表。

商务部人士:实事求是地讲,如果以征税为目的,对个人行邮物品制定完税价格也是不得已的事情,现在对一些产品制定的完税价格并不高。

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一些产品的完税价格过高,如计算机类产品,还有刚才提到了,规定超过完税价格的几倍就要全额纳税,现在规定5000元以上不可分割的物品也要全额纳税等等,出发点还是以征税为目的,这样就肯定与消费者的利益发生冲突了。

所以,我们注意到,有评论说中国的相关体制落后于时代了,这一点值得思考,就是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特别是在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年增20%-30%的情况下,行邮税管理体制是否仍然要以征税为出发点。

即使以征税为出发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物价的变化,完税价格不能一成不变,应该动态调整。计算机类5000元的完税价格,放在10年前肯定不高,当时的笔记本电脑可能要两三万。但是由于加入了ITA,IT产业发展迅速,现在国际国内很多电脑的价格都不到5000元。

需要动态调整的还不仅仅是完税价格,还包括上面所说的20%税率,也要根据贸易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际税负起码不能高于进口货物的税负,应当更低才是。

新京报:自iPad缴税引发关注后,不少地方海关提醒旅客,iPad等原自用物品无论新旧,出境时需主动报关,填写申报单证,并在复带进境时向海关出示申报单证,海关验核后可予以放行不再缴税。这一做法是否可行?

商务部人士:如果让旅客自行申报,是很麻烦的一件事情。现在机场本已人满为患,还要花时间填写表格,而且现在很多人出差都带有电子产品,比如手机、电脑、摄像机、相机等,如果都需要申报,要给旅客增加很多负担。

以往我们出差是要留出一定时间填表的,还要请海关官员盖章,后来在2007年底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了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自2008年2月1日起,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就不用填写申报单了,出关节省了很多时间。现在不能走回头路了。

什么物品需要申报?规定中有一条,“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那么这么来看,iPad只有3000多元,是不是就不应该在申报范围之内呢?

其他需要申报的还包括一些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2万元以上的现钞,货样等。这一改革已经是和国际接轨的做法。

目前像惩罚性征税

“公民有权利在境外购物,回国时对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适当纳一点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能刻意惩罚。”

新京报:今年海关总署发布了第43号公告(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降低了税收的起征点,以及第54号公告(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并表示严密监管、打击走私违法活动,请问,参照国外经验来看,你对打击走私有什么样的建议?

商务部人士:大的原则上说,征税是需要的,个人肯定是要缴税的,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国家的增值税条例、关税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重,让人感觉成了一种惩罚性的制度。

老百姓有消费的需求,可能会出于一些原因,在境外购买一些产品,比如质量更好、国内买不到等。国家鼓励公民出境游,公民有权利在境外购物,回国时对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适当纳一点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能刻意惩罚。

对于打击水货而言,水货的范围要划定清楚,打击对象要确定清楚。水货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能简单理解为走私。首先不能认为个人购买的物品或者邮寄的物品都是水货,现在规定邮寄物品的寄件人只能是自己的亲友,有些过严了,这似乎不应该是我们政策的预定目的。

新京报:咨询函没有得到回复,这个问题将如何解决?

商务部人士:行邮税管理体制实行了很多年,是结合中国国情建立的,过去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加入WTO后,的确发现里面存在与WTO规则和承诺不一致的地方,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改进,我们也有责任提出政策建议,都是为了这一体制能够更健全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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