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热退费写入合同
暖气不热的退费问题每年都是市民关注的重中之重,今冬公布的供暖合同第八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供暖合同第八条规定:1.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户供热,或者采暖期内因故未供热的,应按照实际未供天数向用户退还采暖费。2.因供热企业责任造成供热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未达标部分的热费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向用户退还。3.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质量不达标需退费的,应当在当年6月30日前到所属供热分公司办理。逾期未办理退费的,供热企业可在收取下一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核减。
这些情况不在退费行列
合同中也对不在退费之列的情况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1.用户未在供暖企业规定的交费期内交费的;2.用户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供热设施的;3.因室内装修遮挡散热器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4.用户室内采暖设施堵塞造成采暖效果不好的;5.用户所在单元用热率达不到60%的。
市民: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家中温度不达标不在退费之列,这个情有可原,但对第5条实在不能理解。
供暖企业:一栋建筑具有很强的散热性,去年郑东新区有一个楼盘,一个楼洞20多户居民,只有三四家用暖,这样造成了一用户家中一直供热,但他的上下左右邻居都不用热,墙体都是凉的,热能经过墙体不间断向四面八方散热,导致该用户家中供暖质量不达标。
我们做过实验,一个楼盘如果入住率达不到60%,那么这个楼的供暖用户家中的供暖质量肯定达不到供暖标准。其实供暖企业也输送了足够的热能,但是由于墙体的传导性,这些热能被散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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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 郑相义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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