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由此,这部法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一审稿,在多数学者和代表眼中,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万众瞩目之下,一审稿不出意外地确定了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但由于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一审稿没有给出确定的解决办法,而是通过授权条款,为未来的解决留有空间。
比如,关于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一重大问题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审稿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同样留有空间的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办法。由于争议巨大,此次草案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转移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上会审议时,已经开始直面上述空白。
立法者意识到,彼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此情况下,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与之一同迈进的还有社保基金统筹问题。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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