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单位可列为诉讼当事人
司法解释: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解读(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用工单位类型复杂、形式多样,甚至鱼龙混杂、主体不明。在现实争议案件中,往往出现一些用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劳动者与其发生劳动争议后,用人单位相互推诿或逃之夭夭,让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这些情况下法院支持的劳动者的诉讼对象,从法律上避免了这些情况的发生。让一些企图用这种方式逃避法律制裁,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不会得逞。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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