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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延伸
“撞伤不如撞死” 涉案司机可能判死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9日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回应。王胜明指出,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个别情况是有存在的。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
王胜明强调说,“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这个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 不要撞伤,最好不要撞上。第二,更不能撞死。”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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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张凌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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