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从郑州市中原路转到伏牛路时,我听到车后边有两个人吵架,继而是打架的声音。到伏牛路岗坡路站时停车打开车门,一名男子下车后先是慢慢走,然后跑起来。另外一名男子用手捂着后脖,手上有血。听乘客说,两人是因为脚被踩到吵起来的,当时车上有五六十名乘客。
公交总公司“不是见义勇为,纯属治安案件”
杜松涛的行为并未得到相关部门认定,制止小偷只是他个人的说法,没有证人和被偷人的证明,不是见义勇为,当晚的事情纯粹是“恶性治安事件”。
公交公司表示,他们没有任何过错,事发的公交车上装有监视器,但没有录像存储功能。公交车因此被停运,我们也是受害者。
谁受益谁赔偿,杜松涛应向当时被偷的人追诉。
市民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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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楠(派出所民警)“是不是见义勇为不好定性”
据了解,去年12月18日,省会媒体纷纷报道此事,寻找当时的目击乘客,可惜没有一名乘客出来作证。此案被定性为“故意伤害案”,杜松涛的行为是不是见义勇为我们不好定性。
魏勇坤(律师)“公交公司应保证乘客安全”
乘客上车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公交公司应该保障乘客安全,即便公交公司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公交公司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刘黎明(市民)“见义勇为应该把握好尺度”
公交车上遇到小偷,如果踩脚也没法制止,就应考虑其他办法。如果是我,我会把自己的某个物品扔到被偷女士的身边,然后挤到她身边捡东西,然后趁机提醒她。
所以说,与其抓小偷,不如把小偷吓跑;与其殊死拼搏,不如逃之夭夭;与其拿安全作赌注,不如打电话报警。
(编辑:刘丽雅)
( 作者: 记者 沈春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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