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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元对其家庭财产、支出超出合法收入的折合人民币894万余元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华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够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王华元对于其家庭财产、支出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亦应依法惩处。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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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任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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