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国家一类新闻网站--中原地区最大的新闻门户网站 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郑州新闻

只为一句话心生怨恨 入室报复抢劫被判八年刑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8-31 17:29:34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因为一句话造成纠纷,最高被判了八年

  2009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志、杨军、王春雷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军、张志、王春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志、杨军、王春雷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春雷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杨军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及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春雷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杨军系累犯的公诉意见成立,二七法院予以支持。

  2010年8月31日,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张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春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已追回两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军、张志、王春雷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二七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志、杨军、王春雷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2、被告人王春雷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对其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军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刘丽雅)

( 作者: 见习记者 李恒 编辑: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