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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检察院指控,1994年以来,被告人王紫绮与其妹王婉宁(另案处理)以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为掩护,纠集陶铭古等人,先后在重庆市多个地方开设了包括亮点宾馆在内的9个卖淫场所,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该组织还先后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掩饰犯罪所得。在1998年3月至2009年8月期间,该组织非法聚敛钱财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该组织及其成员手段残忍,先后以招工为名在劳务市场诱骗数百名妇女至卖淫场所,采取引诱、威逼、殴打、非法拘禁等多种手段进行人身控制、精神控制和经济控制,强迫被骗妇女卖淫,共造成19人轻重伤的严重后果。
为使该组织及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受查处,王紫绮还通过贿赂手段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提供非法保护,致使该组织开设的多个场所的卖淫活动得以长期存在。在此前公开审理文强案中,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陈涛被控为亮点卖淫场所提供非法保护,纵容王紫绮进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此陈涛先后八次收受王紫绮所送的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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