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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查处窃电者数量是去年两倍多 补收电费430.66万元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8-10 09:32:39 来源: 大河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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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反窃电执法盲点

  现行法规没有“定性”窃电时间

  窃电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刑法》规定,目前处罚窃电只能按照现场抓住的窃电器容量乘以窃电时间。

  “关于窃电时间,国务院颁布的现行电力法规中没有一条作出规定。”供电公司副总经理赵磊介绍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定量问题,成了法律没有介入的“真空”,也成了困扰当前反窃电工作的“老大难”。

  “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没有资格执行罚款行为。”赵磊介绍说,反窃电工作遇到了“四难一淡薄”:进门难、取证难、定量难、执行难,再加上窃电用户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窃电户并不认为窃电是违法行为,有些窃电者在被查到窃电后甚至威胁稽查人员的人身安全。

  赵磊介绍说,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都是上个世纪90年代颁布的,对窃电的定性处理过于概括,已不能解决当前反窃电工作的新问题。

  据了解,黑龙江、湖北等省已出台反窃电条例,对窃电的处罚、定量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我省的反窃电立法前,我们反窃电唯一的方法只有通过与公安部门等联合执法,打击窃电行为。”赵磊说,“希望我省能够尽早进行反窃电立法。”

    (编辑 禹亚楠)

( 作者: 记者 周斌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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