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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国企“裸官”挪用5.8亿大案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8-10 08:57:01   来源: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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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如何加强对“裸官”的监督?

  “董跃进案件表明,加大对‘裸官’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仅现实中迫切需要,而且势在必行。”8月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局长叶文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叶文胜认为,“裸官”因为缺乏正常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八小时以外相对独处和封闭的环境,极易造成不良社交活动增多、交友不慎等现象发生。由于“裸官”在生活中缺乏家庭成员在生活中的监督,且妻子儿女在境外生活的现状使其没有一般家庭面临的种种“家庭负担”的困扰,如果当事人自身生活情趣不健康或道德缺失,往往容易经受不住金钱、女色的诱惑。妻子儿女境外生活的高额花费,也使其容易接受腐蚀并最终授人以柄,或主动或被动引发一系列职务犯罪。

  “‘裸官’与一般官员相比,没有身后家事,一旦在经济领域发生“裸官”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金额巨大,后果严重。董跃进案就是典型一例。”叶文胜指出,在“裸官”实施的积极型职务犯罪中,一般伴随携款外逃,造成案件查办困难、追赃困难、取证困难。为了有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他建议有关部门除了加大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规范相关制度并切实贯彻执行外,对“裸官”问题和由“裸官”控制的重要领域,更应加大监督力度。

  国家机关重要岗位和大型国有企业、金融证券等领域,是叶文胜眼中必须加大对“裸官”监管力度的重要领域,他认为对不同领域的“裸官”,应有不同的防控重点。他说:“从职务犯罪大要案的查办规律来看,对于国家机关的‘官员型裸官’,应加强贿赂犯罪的预防;针对大型国有企业、金融证券领域的‘高管型裸官’,应加强侵吞、挪用型职务犯罪的预防和管控。”

  叶文胜指出,对于有种种不良生活嗜好或收入支出明显不符的问题“裸官”,应将监督管理教育工作前置,发现于未然,防患于危险。(李英华)

  (编辑 ke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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