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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9日,王晓雷明知杨宏兴(另案处理)因盗采砂石一事与他人相约斗殴,授意其公司王伟、陈鹏、陈利军、王二岗一同前往。杨宏兴纠集王伟、陈鹏、陈利军、王二岗及赵锡龙、王卓、姜琳琳等人,分别持镐把等凶器,驾驶多部车辆到顺义区一路边,与按约定持械并驾车等候在该地的王磊、卢伟(均另案处理)等数人相遇后,即驾车撞击卢伟驾驶的轿车,并持械击打该车,后王磊一方人员逃离现场。
北京市二中院3日根据各被告人的罪责,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自首及有立功表现的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犯有数罪的予以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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