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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今日再发布高温橙色预警 市区温度将升至37℃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7-30 08:54:49 来源: 中原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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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2007年,重庆市公布《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这种天气下单位要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当最高气温达39℃以上时,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停止工作。在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工资,发放高温保健费和清凉饮料等。

  ■深圳

  2007年深圳市公布《深圳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停工或缩短员工工作时间的,应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办法》规定,每年7月至9月,用人单位应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标准,对露天作业员工发放高温保健费,并不计入工资总额。对于经常在35℃以上室内工作地点作业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发放高温保健费。

  ■湖北

  2008年湖北省卫生厅、劳动保障厅、安监局、总工会出台政策,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露天作业,必须支付每人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职工若在上班期间中暑应视为工伤,但要界定工伤行为,必须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诊断和证明。

  ■北京

  7月6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等四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自2010年7月起,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90元。

  权利救济途径: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编辑:zhaoj)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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