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法官:
审理过上千劳动争议案件未遇索要高温津贴者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一位资深劳动争议案件法官告诉笔者,她审理了上千件劳动争议案件,从未遇到过一件索要高温津贴的案件。劳动部门发布的劳动合同范本中没有关于高温津贴的条款,劳动者也大都不知道有“高温津贴”的项目。现实中,防暑降温费用的支出必然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增加,要求企业自觉支付高温津贴是不切实际的。另外,还有很多存在劳务关系的雇主和雇员之间,劳动报酬都是以“打包”形式支付,更不会有高温津贴。
现实情况:
高温津贴倒挂现象严重
笔者了解到,在现实生活中,高温津贴行业倒挂现象较为严重,坐在空调房里工作的白领工作环境舒适却领着不菲的高温津贴,而在烈日下的农民工却不知高温津贴为何物。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的走样变形也是当前高温津贴制度的困境之一。在发放依然靠用人单位“自觉自愿”的情况下,高温津贴演变成一项由用人单位自由裁量的福利。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往往劳动条件较好,会以高温津贴的名目发放福利,而最需要高温津贴的户外工作者——建筑工人等却只能任由权益在“高烤”下蒸发。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各地有关高温津贴的规定
■河南
河南省于2008年公布实施“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超过35℃的情况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要向劳动者支付每人每天10元的高温津贴。但在记者调查中,很多人却没有领取过甚至不知道高温补贴,对此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刚建议:可以去向工会反映,工会假如说不能解决,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假如说投诉也不行了,我们就提起劳动仲裁,应该积极地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河南省执行的高温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工作日10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高温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也不能采取措施将温度降到33℃以下的,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劳动者可拨打12333投诉举报。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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