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喻国明告诉记者,对于损害企业信誉罪,最高法院应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于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什么情况下不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因为知情权不等于言论自由,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在一些复杂的报道上应当允许有一些疏漏。在保障企业权益和公众知情权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这样也有利于企业维权。
“目前,中国没有新闻法或者大众传播法,新闻报道的边界模糊不清。”喻国明认为,一般来说,报导的责任主体应当是媒体,而非其从业人员。目前大量记者被起诉,是企业的一个诉讼策略,为的是给予记者群体一个威慑的作用。
网友评论:并非是对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
记者这个职业被列为高危是事出有因的。除了因为记者经常要在事件发生的最前线之外,还因为记者这个工作往往并不是以歌功颂德为主,而是要面对社会的阴暗面,有良知与职业操守的记者都以此种责任为自豪。但在一般的情况之下,他们直面的只是社会当中不可见人的一面,而民众的知情权则给了他们报道的权利,政府的执法机构则应该在背后保证其权利的实施以及人身的安全。
而当一级政府机构不但不保证记者采访的权利,反而因为某些原因动用手中强力的、貌似合法的权利对其进行打压之时,记者的安全也就岌岌可危了。这可以从经常性报出来的打记者、阻拦采访等事看得出来,并且这些事远不是只有被采访对象所作,经常能够看到警方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
米兰昆德拉说过:记者的权利就是提问。记者的这个权利背后,其实是现代社会所必须拥有的舆论监督的权利,这个权利并非是自上而下赋予的,而是由民众的最基本知情权所赋予的,这是天然合理、合法的权利。所以,这次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对记者所下的黑手,背后到底有没有其他原因不好说,但这并非是对于一个记者的通缉,而是对于舆论监督的一次通缉,如果此事继续发展下去而令其得逞,关在他们拘留所、将来站在被告席上的,就不是一个记者,而是舆论监督本身被审判。当一个社会中的记录者因此而噤若寒蝉之时,这个社会会堕落到什么程度想必是可以预期的。(五岳散人)
综合南方都市报、经济观察网、和讯网、搜狐网、财经网、价值中国等相关报道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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