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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落后
“真规范”与“潜规则”
下班早的时候,刘烨会“勤奋地”到自己经营的区域转一圈,除了观察打听是否有可供租售的房源,他还会把一些贴在小区里的“个人求租”信息撕掉,贴上自己的信息。
“我们当然希望信息都能掌握在自己手里,这么做也不违法吧?”刘烨说这是业内最基本的“潜规则”了。而类似的“潜规则”还很多,比如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与房东签合同,通过合同里面的“装修权”对房屋进行隔断,然后再群租出去获取更高的回报。
其实十年以来,相关部门已经数次整顿房屋中介行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房地产经纪业的管理和规范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其先天的不足和对新环境的不适应也越来越明显。目前现状是相对于房地产经纪这个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其发展速度,并逐步成为制约行业规范化运行、正确均衡发展的瓶颈。”重庆大学副教授杨宇说。
仅就市场准入制度而言,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需具备几个基本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另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除此之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还须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只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开业。
管理标准不一致,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也非强制性手段,导致市场中大量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存在,真规范缺乏执行力,也遭遇潜规则的不断挑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房地产中介机构资质审查程序的统一和强制性规定。
面对如今“声名狼藉”的房地产中介现状,业者也呼吁规范化管理与整顿。仇勇说,“应该提高入行门槛,虽然目前《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很多公司都规定房地产经纪人的学历必须在大专以上,但假学历、无照从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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