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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张先生捡到一枚钻戒后,自称以为是假的而随手扔掉,结果失主王小姐称钻戒价值4.6万余元,并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认定张先生故意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终审判决其赔偿王小姐4.6万余元损失。
去年7月9日上午,王小姐到丰台区安安市场停车,下车时不慎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丢失。王小姐发现后马上报警,民警调取了事发地点的监控录像,发现是张先生及其女友拾得了钻戒,并很快将他们找到。王小姐说,当时,张先生承认捡到了钻戒,但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因此拒绝归还。王小姐随后持购买戒指的发票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
开庭时,张先生辩称,他当天确实捡到了一枚白色戒指,并随手交给了女朋友,女朋友起初将戒指放在包里,去银行办理完业务后,他们把戒指看了一下,当时认为是假的,也没想到是别人遗失的,就随手扔了。他称,如果当时没有扔,他一定会返还王小姐。
去年年底,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钻戒损失4.6万元。张先生不服,认为王小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曾经拥有钻戒及丢失钻戒的事实,即便王小姐丢失了戒指也不能证明丢失的戒指与他捡到的戒指是同一枚,且其没有证据证明戒指的价值,他没有毁损、灭失戒指的故意,不应该赔偿。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此之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先生拾到的戒指是王小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张先生在拾到戒指后,未将戒指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也未妥善保管,其自称将戒指扔掉,以致戒指灭失无法返还,该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对由此给王小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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