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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规定,如行为人与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合谋,利用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71条之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照刑法第382条规定,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据了解,该《意见》的出台,使得法院对这类新类型犯罪的定性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司法机关打击和惩处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侵吞公共财物的犯罪活动。(完)
(编辑 踏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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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郁菊红 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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