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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张尚强被错误逮捕羁押210天患重病 获赔2万多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7-21 08:55:19 来源: 广州日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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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进展

  省检认定错误逮捕支持赔偿

  据了解,本案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发现,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复议决定事项不当。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撤销该《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于7月5日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纠正决定通知书。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南山区人民检察院11月5日的《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符合案件实际情况且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应予以赔偿。

  因错误羁押获赔2.6万余元

  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检察院7月16日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深南检刑赔通字[2009]2号《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25.43×210=26340.30元。

  但是,张尚强提出的关于其生命健康权方面及其相关的误工费、医疗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赔偿请求被驳回。深圳市检察院认为,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发病系多基因遗传所致,不能证明患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证据证明在被羁押期间有被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

( 作者: 文/记者高靖 实习生黄宁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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