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应依法予以赔偿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340.30元,但其生命健康权方面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应依法予以赔偿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26340.30元,但其生命健康权方面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张尚强申请国家赔偿案日前尘埃落定。
近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讨论认为,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此前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复议决定事项不当。张尚强没有犯罪事实,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尚强的逮捕属于错误逮捕,侵犯了其人身自由。
7月1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重新作出复议,要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张尚强被羁押210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26340.30元。
但张尚强在羁押期间患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疾病,决定书中称不能证明系统性红斑狼疮与被羁押有因果关系,且没有侵犯其生命健康权的情形发生,未予认定。
张尚强的代理律师徐德军昨天表示,张尚强的疾病确实是在羁押期间染上的,治疗费用是通过司法救助渠道,还是再次向深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张尚强还在考虑中。
( 作者: 文/记者高靖 实习生黄宁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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