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国家一类新闻网站--中原地区最大的新闻门户网站 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河南新闻

开封“顶替门”案昨日开庭 假毕业证学籍信息被注销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7-16 08:43:41 来源: 大河报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焦点:

  被人冒名顶替原告当年是否知情

  昨日的庭审从上午9时持续到下午1时30分。原告代理人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李恒欣律师认为,被告构成对原告受教育权和姓名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庭提出4项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告的原户籍信息。2.注销被告冒名顶替原告的户籍以及冒名顶替上大学取得的专科毕业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3.赔偿原告的误工费5000元、交通费596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因侵权造成原告单位无法给原告缴纳从2007年1月至2010年3月31日的养老金21996.9元。4.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针对2009年以前,原告称对庞跃华冒名顶替一事毫不知情的说法,庞跃华代理人先后出示人证和录音证据,认为可证明以下事实:1.1999年开学前,庞跃华的父亲庞和平曾与王亮专程到水坡镇老王村征求张志刚本人及其父母的意见,得到同意户口迁出让庞跃华使用、同意庞跃华顶替张志刚到开封电大上学的答复后,还酬谢了现金1000元;2.时任老王村村支书吴爱英在安排村会计将张志刚户口迁出时,曾问过张志刚父母的意见,张家表示同意户口迁出让庞跃华使用;3.张志刚还多次到开封电大看顶替其上学的庞跃华。

  对此,原告代理人认为,当年的村支书吴爱英和庞跃华有亲戚关系,其证言不能被采用。到庭的4名证人均为庞跃华的电大同学,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建议合议庭不予采信。

  被告:

  自己不该承担责任

  原被告双方就被告是否有过错、原告是否有过错,若有过错能否免除被告的相关责任、原告的赔偿要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展开辩论。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庞跃华代理人认为,本案中庞跃华使用张志刚的姓名及户籍信息上学是经过张志刚本人及其父母同意的,根本就构不成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原告诉称的所谓损失数额均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庞跃华及其他被告均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均不是民事诉讼受案的范围。建议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

  而其他四被告代理人也认为原告索赔及前两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自己不该承担相关责任。由五人组成的陪审团发表意见认为,从社会和谐角度出发,可以考虑调解此案。当审判长当庭问张志刚是否同意调解时,张志刚表示不同意。审判长未就此案当庭宣判。

(编辑:禹亚楠)

( 作者: 编辑: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