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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诉求随即被达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该煤矿矿主已变更。之后,肖又先后向渠县和达州市两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工农煤矿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申请得到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但依然被两级法院以其“是在长期所从事的工作中形成的职业病”为由驳回,两级法院均认为肖“首先应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可、劳动能力鉴定,其次再申请劳动仲裁,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记者从渠县劳保局答复肖化忠的信函中见到此“答复”:该局经调查证实,“你于1996年至1999年1月在石碾煤矿工作,当廖兴安将该煤矿转让给杨安全后,你在杨安全处工作一天,又被廖兴安聘到渠县工农煤矿工作至2001年6月。2001年7月你被开江县汉田坝煤矿郭召全聘用,2003年回到村上任村长。”该局在公函中还表示:“鉴于你离开石碾煤矿、工农煤矿时间较长,建议你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定程序,首先向渠县或开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明确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底,达州市总工会经参与对肖化忠的劳动关系事实调查后证实道:“肖化忠在石碾煤矿挖煤属实”,只是“他挖煤时的承包人目前不能确定”;“在工农煤矿挖煤属实,时间为4月至12月。”而当时曾当过肖的矿主的廖兴安本人,就肖患职业病赔偿问题愿意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在6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廖兴安承认肖化忠在他管理的煤矿干过,但只是做管理,没有下过井。
“原被告”均称“被承诺”
为早日取得有关部门的工伤认定,2009年9月3日,经龙潭乡政府和县劳动局“撮合”,肖化忠与大发煤业公司廖兴安、廖中明父子签订了一份“承诺书”。在“承诺书”中,肖化中表示:“现本人申请到上级疾控中心鉴定职业病(尘肺),特请求借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去上级疾控中心诊断的手续。为此,现本人承诺:鉴定后不管是任何鉴定结果,包括以前为此事的一切开支费用都与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无关,并保证永不要求渠县大发煤业有限公司及廖兴安、廖中明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肖化忠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此“承诺书”是仅有小学一年级文化水平的肖化忠,为急于获得上级部门“工伤认定”而被迫做出的“承诺”,因为当时县劳动局某负责人曾对肖化忠做出过“承诺”:“如果肖真的患上尘肺病,将坚决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事实上,肖化忠在两年前就已被具有权威性的华西职业病医院诊断出为“煤工尘肺Ⅲ期”。所以,肖的代理人认为肖是“被承诺”了,认为此“承诺”虽是事实,但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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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高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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