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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 七大信息须披露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5-28 11:04:17   来源: 中国广播网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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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酝酿已久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终于水落石出。

  5月26日,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天(26日)正式发布。

七大类信息必须披露

  “《办法》将于今年6月12日起正式实施,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由于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因而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近年来,保险信息披露一直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重点推荐和各国保险监管机构普遍使用的监管手段,也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和经合组织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理念。“要达到透明度要求,必须确保所公布信息的及时性、相关性、全面性、可测量性和连贯性,保监会正是在前一个时期积极实践的基础上才研究制定出此《办法》的。”

  《办法》中明确规定,共有7类信息属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即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以及重大事项信息。其中,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具体包括: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资本溢额或者缺口、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以及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如果有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该公司还应当在信息披露中说明原因。

界定“重大信息”范围

  “《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保险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项“进行了一一列举。”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涵盖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当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分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及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14个方面的内容,同时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中国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则具体包括人身险新型产品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以及理赔(给付)服务流程和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

具体实施仍待“精雕细琢”

  《办法》同时对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和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保险公司如果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此外,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在进一步增强透明度和市场约束力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谈及《办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有业内专家表示,《办法》颁布实施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以更充分的保障。“从近期来说,各公司所要进行的调整将是建立和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与新《办法》各项规定的对接。”

  但该专家同时强调,运用信息披露手段来进行监管,必须确保所公布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这就需要在很多细节上更加“精雕细琢“。举例来说,《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而是否“显著“该以何种标准来界定?此外,与传统媒介不同,网站信息较易隐藏和更改,加之目前各保险公司的网站建设和维护水平参差不齐,各家保险公司是否都能够做到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这一点也有待商榷。”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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