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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过户发生车祸 赔偿责任谁来负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5-27 18:09:07   来源: 人民网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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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5月,李某与张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以5万元的价格把车卖给了张某,并且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车。因李某、张某生意繁忙,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09年8月的一天,赵某驾驶这辆车行驶时,因没有控制好车速造成追尾,将一对夫妻撞伤。事故责任认定为:张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被撞夫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5万余元。同时交警查明,该肇事车辆是张某从李某处购买,张某已向李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车主仍旧是李某,二人未办理过户手续。事故发生后,因张某一时无力赔偿,受害人将张某和李某一并告上了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车辆买卖为动产的买卖,依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其财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车辆买卖双方是否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不影响所有权转移。在本案中,即李某将汽车交给张某占有之时,张某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李某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当事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机动车属于违反行政规章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行政规章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要当事人在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并交付车辆的情形下,即发生车辆所有权转移,此后如果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就不应由出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类案件中,车辆买卖交付后,车辆的行驶和营运是在实际支配即购车人的控制下,出卖方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营运,也不能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得任何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车主是没有过错的,真正有过错的是车辆的经营人即买受人。律师建议车辆出卖后一定要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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