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去年10月14日,刘玲玲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逮捕。11月20日检察机关对她提起了公诉。昨日,法庭上,46岁的刘玲玲流着眼泪说明了一切。
她哭着说,她现在很后悔,在2006年的时候,“我还是有能力偿还4.42万块钱的,那时我犯糊涂了,没把判决当回事”。
法庭上,刘玲玲表示认罪。
经审理认为,刘玲玲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鉴于刘玲玲在审理期间,向周先生支付3.2万元,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何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高新区法院执行局局长李文涛说,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该罪的关键是,行为人有能力但故意不执行。简单地说就是有钱不还还东躲西藏的老赖。
这个罪名1996年前法院可以直接判。现在必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开庭审理。线索提供 张花显 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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