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咨询

法律具有尊严才能化解社会矛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5-22 10:34:40   来源: 南方都市报我要评论

【字号 纠错  我要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郑州手机报,移动发ZZSJB到10658300;郑州晚报手机报,联通发701到10655885,电信发18至106592066。3元/月

针对近期多起校园凶杀案,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我们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包括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的调解作用。”就这些残害儿童的事件看,其特点的确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作案者似乎都是不可理喻,远远超出常人想象,具有相当的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立足于社会层面以防微杜渐,方为治本良策。

校园凶杀引起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广泛思考,北大张颐武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任何一个社会阶段都会有一些反社会心理的极端分子,都会或多或少地存在社会不公平问题,社会问题不能成为极端分子的开脱理由。张教授在这里发表了一番完全正确却又毫无意义的见解,就像是在声言长江是流入东海的。谁也不否认,那些罪犯将暴力运用于无辜儿童身上,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其行为都属丧心病狂,无可开脱,必须坚决绳之以法。但作为执政者,则必须通过这些并非孤立的频发事件,看到更深层次的原因。

显然,对于这些灭绝人性的亡命之徒,严惩未必能起到威慑作用,对潜在罪犯的排查防范更是难以操作,弄得不好就会加深对整个弱势群体的歧视,因而需要有新的思维,正如执法部门发言人近日所说,中国正处于社会转轨变型期,整个社会发展迅速,因此“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管理的创新不仅必然,而且非常迫切”。发言人甚至坦承现在的状态“往往是一些矛盾没有及时化解,导致矛盾激化,由民事纠纷转到刑事案件,由一般的刑事案件又转到恶性案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