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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涉嫌嫖宿幼女被判无罪二审 皮条客为其亲戚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10-05-18 14:53:52   来源: 云南网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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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丽萍父亲称她是受了指使

  记者昨日下午赶到了杨丽萍的老家——富源县中安镇龙海村委会。这是一个住着近百户人家的城郊村落,现年21岁的杨丽萍和父母、哥哥住在一幢二层楼的砖房里。但杨家的大门紧锁着。

  “真是作孽呀!在我们的印象中,杨丽萍从小就是个懂事的孩子,人长得漂亮,也逗人喜爱。我们根本想不到她会做出那些事情。”提到杨丽萍,邻居丰大嫂这样说。当地几位村民说,杨丽萍及其家人在村里为人很好,杨丽萍小的时候,她的父母主要靠做农活为生。杨丽萍在村里从小嘴巴就甜,无论遇到谁,都很有礼貌。

  村民们说,杨丽萍在村里上完小学后,又到附近的王家屯上中学,但不知什么原因,初中没上完,她就到县城的一个亲戚家开的餐馆里打工,从此就很少在村里出现了。最近几年,杨丽萍的哥哥也外出打工了,她的父母总是在农忙的时候回家收种,平时也在县城里打工补贴家用。她的母亲在城里的宾馆收洗被单,父亲则到建筑工地上干活。“在我们的眼里,杨丽萍一家人都是好人。后来听说杨丽萍在县城犯法被抓了,我们都不敢相信这是事实!”此时,一位村民兴冲冲地跑来告诉我们,杨丽萍的父亲回来了。

  杨丽萍的父亲今年47岁。“女儿出了这种事,我们开始连门都不好意思出。”杨丽萍的父亲说,他们家和杨德会家同属一个宗族,从辈分上,杨丽萍要叫杨德会叔叔。他说什么也想不到杨德会竟然会让杨丽萍为其提供性对象。判决结果出来后,他更加想不到,“法院竟然会作出一个让杨丽萍为杨德会‘垫背’的判决”。

  “从情理上说,杨德会和我是堂弟兄,他是我女儿的长辈,如果杨德会不开口让杨丽萍去为他‘拉皮条’,作为晚辈的杨丽萍绝对不可能主动去问他要不要找小姑娘。我生的女儿我知道,杨丽萍肯定是受到了杨德会的指使。”杨丽萍的父亲说。

  被问及是否知道杨丽萍在外面所做的事情时,杨丽萍的父亲称,自从女儿到富源城里一名亲戚开的餐馆里打工后,他们一心想着让女儿早些自食其力就行,平时很少给她钱,对杨丽萍的日常生活管理也就放宽了。基于这些原因,他们确实也无从知道女儿究竟会做些什么。直到后来杨丽萍被抓后,他们都不敢相信她会做这些事情。

  具备四个条件才不认定犯罪

  针对此案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会员、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刘爱国在仔细研究了马龙县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后表示,该案是否构成强奸罪涉及到三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

  1、户口簿登记年龄受法律保护

  刘爱国认为,《居民户口簿》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优先于《鉴定书》。其理由是,《居民户口簿》明确记载:小雯出生于“1995年9月28日”,该《居民户口簿》是公安机关派出所发给小雯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登记的事项,只有经过公安机关作变更登记或注销,或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撤销原登记的信息,原登记的事项才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被害人。如果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同时,《刑诉法》第42条还规定,鉴定结论等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可本案的鉴定结论没有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属于剥夺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法庭也没有通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因此,对《鉴定书》的质证就缺失了重要的质证意见。

  2、是否明知不满14岁

  1997年我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这类主观性强、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给予从重处罚的原则。但这一规定缺乏“是否明知不满14周岁”的主观要件,这种“客观归罪”的做法,不符合《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2003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是犯罪。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刑法》刑罚适用主客观想一致的原则,同时也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但这一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不认为是犯罪的四个条件:一是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二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三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四是情节轻微。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才不认定为犯罪,否则,应认定为犯罪。

  3、二审无权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本案二审时受害人小雯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刘爱国认为,二审时,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是无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因为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正确、采纳证据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和判决是否公正而进行的。但现在,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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