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法律咨询 |
检方指控 杨德会杨丽萍犯罪事实
杨德会,现年45岁,大学文化,富源人,现住富源县中安镇东门社区太和街49号。因本案于2009年3月14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后拘押于在富源县看守所。
富源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德会犯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杨丽萍犯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并向富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申请,曲靖中院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马龙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同年12月8日,富源县法院将本案移送到马龙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马龙县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1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案受害人凤凤向该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马龙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对本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公诉机关向马龙县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据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1、2009年2月27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另案处理)将凤凤带到富源县宝盛酒店309房间,采取殴打的方式,迫使凤凤与一名叫何丙权的男子发生了性关系;
2、20009年2月28日,杨丽萍伙同李心爱胁迫凤凤到杨德会的住处,杨德会在凤凤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凤凤发生了性关系;
3、2009年2月28日晚上,杨丽萍介绍小雯到杨德会家中,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杨德会在知道小雯可能为幼女的情况下仍进行嫖宿;
4、2008年1月份至同年2月份期间,杨丽萍多次介绍婷婷、露露、凤凤等人向何丙权、杨德会、程刚、田顺民、刘海翔等人卖淫,从中获得介绍费。
一审判决 当事法官不构成强奸罪
2010年3月29日,杨德会一案经马龙县法院不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被告人杨丽萍主观上为获取钱财而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凤凤与杨德会等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迫卖淫的犯罪特征,构成强迫卖淫罪;杨丽萍长期、多次从事介绍她人从事卖淫并从中收取费用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成立,应当对杨丽萍数罪并罚。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另外,根据鉴定机关2009年5月对被害人小雯所作的骨龄鉴定,结论为其年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公安机关出具的小雯户口证明,记载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民事部分,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杨德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2000元;杨丽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凤凤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00元。该赔偿款均已全部履行。
综上,判决杨丽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杨德会无罪。
( 作者: )
|
马上评论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
网友点击 | |
娱乐新闻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