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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把调解作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抓手,以人为本,以“调”解 “和”,“和”字当先,以“和”促执,采用灵活措施,动用多方力量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一批骨头案、陈年积案、老上访案以执行和解方式得以妥善处理。
一、明法析理,“情”促和谐。对邻里之间、亲属之间、朋友之间因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等纠纷而导致的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利用双方特殊的关系,在明法析理的基础上,讲究一个 “情”字,动之以情,利用亲情、友情等作为催化剂,在当事人之间构筑起一座“连心桥”。不但化解了双方的矛盾,而且延续了双方的情谊,愉快地达成和解协议。
二、巧借外力,化解陈年积案。当事人下落不明且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成为 “执行难、难执行”一大顽疾,执行法官面对当前多变复杂的执行工作,克服就案办案简单中止案件的机械做法,创新执行机制,从拓宽执行思路入手,巧借被执行人各种社会关系的力量,想方设法说服其自愿帮助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从而促成看似无法执行的案件 “起死回生”,达成和解协议。
三、恩威并重,巧用强制措施促成和解。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官一方面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果断采用查封、扣押、拘留等法律措施;另一方面执行法官没有丝毫放弃对被告人思想感化的调解工作,积极动员被告人想尽办法筹集款项。通过强制措施与思想感化齐头并进,即震慑了不愿自觉履行的当事人,促使其维护诚信、尊重法律、听从法院的指导,同时在法院的思想感化下能够积极地筹款履行义务,从而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认。
供稿人: 钱文明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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