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
“私了”扩范围,非机动车也适用
好的经验就要推广,郑州取得的实效,激发了有关部门向全省推广的决心。
但是,郑州的措施只限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双方还必须投保了交强险、损失额度还要在2000元以下。
省交警总队调查显示,郑州市区发生的小事故,受投保交强险、损害金额等适用条件的限制,仍有相当一部分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小事故无法及时处理,车辆滞留在路上;加之事故当事人对政策存在误解,不愿及时自行撤离现场,仍会造成道路拥堵。
全省推行的新《办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上,都较郑州的做法有很大突破。
新《办法》取消了事故损害的金额上限。只要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无论涉及的金额多少,都适用该《办法》自行“私了”。当然,在试行阶段,事故各方可随时获得公安机关、保险部门的协助。
新《办法》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机动车,还包括非机动车,也不受限于机动车是否投保了交强险,更不再仅限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非机动车撞了非机动车,也可适用此办法进行“私了”。更重要的是,只要是符合规定的小事故,不管“私了”的车辆是三方还是更多方,都可用此《办法》自行“私了”。
【解读】
七类事故,无人员伤亡可“私了”
根据《办法》规定,所谓的“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指的是凌晨6时至夜间9时,在本省省辖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下列道路交通事故:(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投保交强险的;(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当事方投保交强险的;(三)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方或多方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一方或多方机动车在省外投保交强险,但承保公司在河南省内尚未设立同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五)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当事方未能证明投保交强险的;(七)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
七种情形不能私了,必须报警
是不是所有事故都能“私了”?千万别这样理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私了”,聪明的做法是,立即报警,在现场等警察来处理。
(一)发生在夜间9时至次日6时时段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机动车无号牌、行驶证或检验合格标志的;(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五)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其中一方逃逸的。
“私了”24小时内办索赔手续
发生了适合“私了”的小事故后,大家又该咋私了呢?
各方当事人要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相互确认了车牌号、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号、交强险凭证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使用任何摄像、拍照工具,记录事故现场。这时,大家随身携带的手机,就派上了用场。(一)对“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各方均投保交强险的”,即适合“私了”的第一种小事故。
各方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应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按语音提示或专线人员的要求说明出险信息;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河南省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记录书》应当根据事故当事人的数量,一式多份,分别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事故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记录书》不在身边的,当事人也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动车牌号、承保公司、保险单号、车辆行进方向、碰撞部位、过错行为等信息,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即可。(二)对上文适合“私了”的第二、三、四种小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处理。(三)对上面适合“私了”的第五、六、七种小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在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赔偿责任。
赔多少?当事方“讨价还价”确定
发生事故赔多少,到底谁说了算?新《办法》中也明确规定,车辆损失,在交强险理赔范围的按交强险限额赔付。超出交强险的,如有商业险,就根据责任比例按商业险来赔偿。如损失不适用交强险或商业险理赔的,事故当事人要自行承担,到底赔多少,当事人自行协商,可讨价还价。最终未“私了”成功的,可找人民法院,也可共同找警方处理。
另外,新《办法》中,还详细列出了赔偿责任的认定细则,谁该负主要责任,谁该负次要责任,谁又没有责任,都说得一清二楚。如未按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机动车未在斑马线处避让、借道超车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当事车辆方就要负主要责任了。
( 作者: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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