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此案关注度高,郑州中院首次举行庭审网络直播。中原网记者 张翼飞/图
原告成为被告的宋林老太在法庭上质问李凯强。中原网记者 张翼飞/图
庭审结束,择日宣判,宋林老太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中原网记者 张翼飞/图
庭审结束,择日宣判,李凯强漠然地看着自己的代理人在文书上签字。中原网记者 张翼飞/图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开庭时间:2010年3月22日9:00
开庭地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凯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林
中原网讯(记者 任晓峰) 今天上午9时,备受社会关注的“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上诉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及全国众多传媒在现场进行旁听。庭审结束后,法院表示择日宣判。庭审后宋林老太太说,她绝对不是碰瓷的,并拿出了荣誉证书,证明了自己一直在做好事,汶川地震期间,她两次捐给灾区1000元的事。
2008年8月21日,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宋林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此次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宋林起诉至二七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凯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4870.1元。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李凯强支付宋林各项费用共计79305.1元。李凯强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李凯强对宋老太太所受的伤害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庭审归纳的焦点。但庭审中,宋老太太和李凯强都紧紧围绕在“双方是否发生碰撞的”这一基本事实中展开调查和辩论的;李凯强方面现场请来了两位证人;一审判决采用的“公平原则”是否适当也是双方争议的一大焦点。
两位证人为李凯强作证
张先生:那天我从北向南到建设路,经过大转盘时,看见有个老太太坐在地上,她离我有几米远,我看到一个小伙子走到对面去扶她,等我走到他们旁边时,我听到老太太说,你撞着我了。当时我就想,他离你这么远,怎么撞?后来想以后小伙子遇到什么麻烦的话,我想给他做个证,我就主动把联系方式给小伙子了。
窦女士:我家住西郊,那天下午我刚好路过那儿。当时看到老太太已在桥墩下坐着,李凯强还骑着个电动车,还没下车,他离那老太太有两三米远。老太太叫他了,“你过来扶我”,李凯强把车停下过去扶她,她就说李撞她了。后来听网上说李凯强带个女朋友,我确实没看见,当时就是他自己。
[ 庭审焦点 ]
“事情经过”孰真孰假?
昨天9时刚过,当法庭书记员宣布起立,审判长入席时,只有宋老太没有起身。等大家坐下后,宋老太举手,向法官说“对不起”,解释自己身体不便,“起不来”。
庭审时,话题焦点都集中在“双方是否发生碰撞”这一基本事实的辩论上。
事发时经过是怎么样的?法官给了李凯强和宋老太充分的时间表达。
上诉人李凯强
李凯强叙述事情经过时,语速很慢。他说,2008年8月21日下午3时左右,他从二姑家骑电动车回家,由东向西途经河医立交桥下快骑到棉纺东路时,听到身后有声响,“我下意识回头看了一下,发现一妇女坐在马路中间,身旁倒着一辆自行车”,而此时,接连有好几辆骑车的人都匆匆从她身旁骑过没管她,“我就扎好车走过去扶住她”。
在快走到她身边时,“当时我记得很清楚,她伸着手对我说:‘你快扶我起来吧!’我就伸双手拉她起来,谁知她在快被我拉起来时突然又坐在地上紧紧拉着我的手说:‘小伙子,你撞着我了呀’。并再次拽紧了我的一只手”。李凯强说:“我在前面走,你在我后面,我怎么就撞着你了?”
被上诉人宋老太
宋老太辩驳时情绪很激动,说李凯强说的话是“无中生有”,法庭是重证据的,“要拿出证据来”。老太太随后也叙述了事情的经过。
宋老太说:“我从金水路由北往南,他从建设路由东往西上棉纺路,走到金水路和河医大交叉口,他是从东往西走,具体他咋走的,他说的我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实际上他已经超过棉纺路和建设路交叉口花池处,那地方有个大柱子,我骑车走在柱子边,旁边有公交车经过,头一辆是88路,后面是T4路,他猛一拐弯,从东往南蹿,侵犯了我的路权,驶入左车道,他应该靠右走的,他在T4路东边,我在T4路西边,我靠的右侧,他从88路后面,从T4路前猛一蹿过来,就在这个空当间,他的电动车把撞到我的腰了。”宋老太说,她看到车上坐着的女子上身穿着白衣服,下面好像是黑裤子。
“你是个大学生,你懂法,你咋不报警?”宋几次强调李凯强为什么不报警。
宋老太越说越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法官连续提醒3次请她停止,她都无法克制。
一审“公平责任原则”是否适当?
李凯强的代理人说,民法规范的适用前提是事实清楚,公平原则的适用也是如此。公平原则应当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用来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方法。本案一审中关于侵害行为是否存在、宋老太的伤情本身及该事件的关联等基本事实都没有得到充分证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是不恰当的。
事实不清的时候如何处理,应运用民事诉讼上的证明责任规范来解决。证明责任的作用就是解决在事实无法查证或者真伪不明情况下法官如何判决问题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宋老太承担举证责任,但宋老太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的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判决驳回宋老太的请求。
而宋老太的代理人辩驳说,一审判决引用法律适当,50%最接近公平的原则,并无过错,对方代理人理解法律有片面。从事情发生情况和推理来看,李凯强具有明显过错,给宋老太造成这么大伤害,证人窦女士可以证明宋老太倒地的位置就是事故发生的地点。
[ 证据交锋 ] 两人车辆是否发生碰撞?
法庭上,宋老太方提交了4份证据,证明了李凯强与宋老太两车发生碰撞的事实。首先是交警部门对李凯强做的询问笔录,李凯强说,感觉有人蹭他一下;其次,现场播放视听资料,河南9套DV拍客问李凯强时,李说“她碰着我了……”第三,央视《大家看法》记者采访当时交警三大队民警腾警官时,谈及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什么时,腾说,认同两车有接触,不论是你撞我腰了,还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无法查清。第四,是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接触不良没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宋老太的代理人说,4组证据都证明了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发生碰撞的事实,有民警的多次笔录,李凯强也承认了撞的事实。
“蹭和碰撞是两回事。”李凯强的代理人同时也让法庭播放了央视报道中另外一位交警的说法。这位交警说,现场看李凯强的电动车较好,没有碰撞的痕迹,也无损伤,事后再次查看了李凯强的电动车,没有发现新的伤痕。
李凯强的代理人说,两位目击证人证言都表明了在宋老太摔倒的整个过程中,李凯强一直在前面,一来上诉人在前方,二来上诉人的自行车没有痕迹,表明李凯强并没有撞宋老太,“如果说存在接触可能性的话,就是宋老太太不小心挂到了李凯强的车后部了”。
医疗病历何在?病情是否与案情有关?
李凯强代理人称,宋老太被撞时,交警问她,她说撞在了腰部,后来在一次媒体采访时,她说是被后视镜碰到,再后来又对交警说,是车把挂倒自己了。代理人质疑,伤在自己身上,怎么会不清楚被撞位置?
对此,宋老太回答说:“他的车前轮撞到我之后,把我拖到地上,然后逃离了现场,我一直都说是车把前轮撞到我的腰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也错了,为此,我后来多次申请复议。”
李凯强代理人再次提出疑点:“一年之内,你去了5家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一样,为什么我们没有看到医院的病历、处方、诊断证明,而是去医院开了2万多元的药?”
宋老太说:“我经济能力有限,没有在医院治病,只是去药店买了点药。”
说到这里,宋老太很伤心,哭着说:“我不想看病呀,我没钱。”
李凯强代理人认为:“最后一次在医院检查,诊断是腰椎压缩性骨折,按正常人来说已经很严重了,不可能不去看病,为什么不去看病?病是在伤者自己身上,完全可以自己判断,为什么要延续治疗,扩大损害呢?”
宋老太说:“我经济能力受限,我从药店买的也都是和骨折有关的药,足以证明和事故有关,当初在医院拍的片子也可以证实。”
李凯强代理人称:“8月21日,事件发生后,郑大一附院拍的X光片显示是椎体12压缩性骨折,一年后,又多了新伤情,腰椎压缩性骨折、椎管狭窄,这些伤情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无法证明和此次事件有关系。”
宋老太说:“山东电视台有我当时在医院检查时的录像,证明事件发生以后,120将我送到医院,诊断为胸椎和腰椎骨折,DV拍客还跟随我去的医院,也可以证实。”
[ 庭后声音 ]
宋老太:不会讹人,汶川地震还两次捐款
庭审结束后,宋老太向蜂拥而上的记者诉苦:“就算他不上诉我也要上诉的。”有记者问为什么不提出上诉?宋老太说,因为某些记者和群众给她施加压力,“说我碰瓷,所以才没有立即提出上诉”。
宋老太说,她不会讹人的,在四川汶川大地震期间,她两次给灾区捐款1000元。说到此处,宋老太还拿出一个红色荣誉证书,上面显示2008年7月4日,宋老太向红十字会捐赠500元。
对于案子的结果,宋老太说,只要李凯强不给钱,她就会继续讨要说法,“因为我需要钱看病”。
李凯强:“相信法律会有公正判决”
“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昨天庭审结束,李凯强没有过多地接受媒体采访,他说,这段时间以来,他和他的家人尽管为了官司耽误了很多事,但是,他觉得人世间还是好人多,他真切感受到了社会的温暖。比如这次免费为他代理上诉官司的河南大学郝振江博士、北京大学的傅郁林教授,还有那些帮他作证的市民,“太多了,谢谢他们”。
( 作者: 记者 鲁燕 实习生 蒋晓蕾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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