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网--国家一类新闻网站--中原地区最大的新闻门户网站 注册|登陆|设为首页
新闻检索 关键字: 高级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独家责任

独家调查:网上公布“凶宅档案”或侵犯隐私权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06-11-01 10:58:09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我要评论

字号    意见反馈 新闻爆料 进入论坛 打印 关闭

    100多套“凶宅”近日被公布在南京某网站“二手房买卖”讨论版上,发起人称此举是为了让买卖双方实现信息完全对称。然而,在一些人认为“凶宅档案”保证了买房者的知情权时,另一些人则认为它侵犯了房主的隐私。据河南搜房网的调查显示,73%的网友支持在网上公布“凶宅档案”,14%的网友认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不同意见背后,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如何确保买房者的知情权又不侵犯房主隐私,为何拒绝“凶宅”成普遍声音,而回到事件最初讨论“凶宅”的概念也显得尤为必要。本报记者在调查后了解到,郑州尚无这样的“凶宅档案”。

  网上流传“南京凶宅档案”

  10月25日,家住二七区的李志伟在一房产中介看好了一套二手房,他对房子的位置、价格都很满意,但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房子让他心有疑虑:“会不会有人曾在房子里去世,或者有人不正常死亡呢?”

  并不迷信的李志伟原来对此并不在意,但网上的一个消息让他有了想法:南京某二手房论坛曾公布100多套所谓“凶宅”的档案,自己要买的这套房子不会是所谓的“凶宅”吧?

  李志伟随后向中介询问此房子的相关信息,但中介并不知情,并告诉他“这仅仅是个心理问题,即便有人曾在房子里不正常死亡,你不知情时它与其他房子并无不同,知道了反而会顾虑重重”。李志伟对中介的说法表示不满,买房不比其他消费,中介和售房人出售和出租房源时有义务提供更多的信息。

  在此背景下,南京某“二手房买卖”讨论版上一则“南京凶宅档案”的帖子,成为近期网络热点。记者了解到,该讨论版版主青衣墨子从8月起开始在网上建这份档案,起因是其一位朋友用50万元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从邻居们怪异的眼神中才知道一年前有两人在房子里被杀,而房主在出售时隐瞒了此信息。获知此情况后新房主也不敢再住,现在仍在交涉。

  于是青衣墨子在谈论版上发帖号召网友公布“凶宅”,目前100多套“凶宅”中,70%由网友跟帖发布,只有30%是他和朋友从报纸、网络等地方查证的。

  10月30日,记者登录该讨论版看到,版主青衣墨子在关于“凶宅档案”的查询及说明一帖中写到,“此档案还在不断增加信息中,且日前已正式接受购房市民免费查询”,但“由于原帖内容过多,而且多为讨论内容,没有实际的意义故删除”,“本版没有义务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档案内容,只提供信息比照参照,猎奇者勿扰”。网友跟帖中对此行为纷纷支持,不少人询问自己看好的区域,版主则做出回答。

  “如果郑州也有这样的档案可以查询,那么在买二手房时就可以避免这种问题了。”李志伟想。

  郑州尚无“凶宅档案”

  郑州有这样的档案吗?在购买二手房时中介是否会提供所谓的“凶宅”信息?

  10月26日,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二七区某房产中介,在其信息栏上贴着各种二手房信息,其中不乏上个世纪80年代的房子。记者看好一套1983年的房子,向该中介工作人员询问此房是否曾有老人在内去世,是否有自杀、他杀等其他意外死亡事故发生,这位工作人员称,除楼层、面积、装修等基本信息外,他们对此也一无所知。

  “房主登记时肯定不会主动告诉我们这些信息,公开这些信息这房子肯定不好卖,而我们也更不会询问对方,那不是主动找骂吗?”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像上个世纪的老房子如果有老人在屋内死亡并不少见,这样的房子多了,买房者也不会太在意。

  记者随后转述南京的“凶宅档案”,并询问如果房子内曾发生过自杀、他杀等意外死亡事故,买房者是否在意?这位工作人员表示:“住这样的房子确实很不舒服,但毕竟是极少数,不过在房主不知情时并不影响生活,纯属心理问题。而据我所知郑州房产中介中并没有这样的名单,出这么个名单也毫无必要。”

  在“百度知道”中,记者搜索到一网友声称自己是个“鬼”爱好者,询问有谁知道郑州是否有“凶宅”,除一名网友建议他到郑州老坟岗看看外,其余跟帖者纷纷谩骂之。

  而记者与郑州某知名房产网站沟通此事时,对方的第一反应就是“震惊”,并告诉记者,“郑州没有这样的名单,我没听说业内有这种档案,也不会有人耗这个精力去搜集”,并表示如果真的将所谓“凶宅”的真实位置公布,“这样的房子还能卖出去吗”?

  迷信还是传统文化心理

  据本报和河南搜房网联合展开的“面对‘凶宅’你怕了吗”的调查结果显示,85.37%的投票者选择“不会买‘凶宅’,心里担心”,认为“无所谓,这属于迷信”的仅占6.87%;73%的网友支持在网上公布“凶宅档案”,14%的网友认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既是“凶宅”,买房者避而远之好像无可厚非,但八成以上人选择不买的心理却耐人回味。“拒绝‘凶宅’肯定会被一些人认为是迷信,但它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迷信,即便是不相信鬼神的人也不太愿意购买这样的房子。这与中国人传承下来的普遍文化心理和文化性格有关。”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学教师李伟说,中国人自古就有择好日子、选好方位等文化传统,民间更讲究住宅的完美,而房子在人的一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这种图吉利的文化性格便表现在对“凶宅”的拒绝上,不能简单理解为迷信,“既然有选择的机会,我为什么要购买‘有意外死亡、不吉利’的房子呢”?

  记者还了解到,在一些城市被确定为“凶宅”的房子会降价20%~30%出售,也确有一些“不在乎”的人为省钱选择购买,但一组调查数据却又揭示了“凶宅”降价销售的双方心理:当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是“凶宅”后,71.34%的人会找原房主要求退房;但如果自己的房子是“凶宅”,37.65%的人决定不降价销售,适当降价但绝不退房的占50.93%,会让对方退房的只有11.42%。

  李伟说,从表面看卖房者有意隐瞒“凶宅”信息与买房者格外看重房子信息是两个问题,但其背后却是相同的文化心理与性格。调查结果也印证了这点,双方都采取了有利于自己的行动。

  提供知情权还是侵犯隐私

  文化因素之外,公布“凶宅档案”也被提升至法律层面讨论,为确保买房者知情权有了侵犯卖房者隐私权的嫌疑。

  “如果我的房子被对方定为‘凶宅’并上网公布,我肯定会起诉对方侵犯了我的隐私权。”10月25日,郑州一位二手房中介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表面上看这个档案是为保证购房者的知情权,但“凶宅”信息肯定属于隐私,公布后对房子出售造成的损失谁来弥补?

  “南京凶宅档案”的发布,引来许多网民将“凶宅”信息贴到网上,最初网友跟帖中的“凶宅”地址都较模糊,或指明某小区、道路但无单元门牌号,或有单元门牌号无路段、小区。而10月30日记者登录该论坛看到,原帖子已被删除,购房市民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免费查询。

  这种公布大致位置或可以查询获得信息的方式是否侵犯了房主的隐私权呢?郑州国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明表示,公布具体位置肯定侵犯房主隐私,房主可以起诉,但只公布大致位置很难界定;而网友的跟帖如果指出了具体位置,也可视为侵犯了房主隐私,因为跟帖中的“凶宅”房主很可能并不拿来出售,而周围的邻居知道后便会对房主的生活造成影响;如果是网友自己掌握信息,购房者可以免费查询,这个问题则很难界定是否侵权。

  那么在买卖过程中又该如何保证买房者的知情权呢?刘明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知情权包括房子的任何信息,房主在出售前隐瞒“凶宅”信息无可厚非,但当销售进入实质阶段签订合同时,房主必须说明,否则便可视为违犯《合同法》。因此如果房子内真的出现过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新房主发现后提出赔偿,无论双方此前是否在合同中写明,原房主都应给予一定赔偿,“因为按照传统,买房者知情后一般是不会买这样的房子的,但退房的可能性不大”。

  刘明也坦承,这是个新问题,只要“凶宅”依然被很多人拒绝,那么法律很难协调保证隐私权和知情权之间的矛盾。

  而一组调查数据也值得玩味:73%的网友支持在网上公布“凶宅档案”,为购房者提供参考,14%的网友认为可能侵犯个人隐私。

  专家称“凶宅档案”毫无必要

  诸多讨论建立在一个基础概念之上,即何为“凶宅”。“南京凶宅档案”帖子发起人青衣墨子将其定义为有过凶杀、自杀、重大传染性疾病死亡、死因不明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住宅,并不含家中老人自然和一般性病亡情况。但也有人将“凶宅”扩大到使主人婚姻不幸、事业失败的范围。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社会学教师李伟说,从文化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凶宅”在很多人的心中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无明确的外延,而此抽象概念极易导致谣言的产生,将一些非“凶宅”的屋子传成“凶宅”。“谣言的产生有两个途径,一是纯粹的凭空捏造,二是对正常信息的歪曲。有些房子可能有老人正常死亡,但也经不起众人的加工歪曲,变成‘凶宅’,势必会对房主生活造成影响。”

  律师刘明则表示,房屋是没有隐私权的,只有人才有隐私权。“凶宅”的说法难免有迷信的嫌疑。是否是“凶宅”和房屋买卖过程其实并无关联。而在网上公布“凶宅”信息,则可能会触及公民的个人隐私,有可能侵害“凶宅”房主的隐私权。

  “表面看讨论‘凶宅’的概念很关键,其实这不是问题核心。人们对‘凶宅’抽象概念的形成容易导致谣言的产生,而对‘凶宅’核实的不准确又容易将范围扩大,势必影响二手房市场,影响到买卖双方的心理。而在所有交易的二手房中所谓‘凶宅’毕竟是少数,在传播的过程中又易歪曲。因此不管是为保证买房者的知情权,还是侵犯了房主的隐私,‘凶宅’档案毫无必要。”李伟说。

( 作者: 记者 宋振科 编辑: )

小喇叭:

  相关新闻
abc
  版权声明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