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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悬赏"给老赖施加压力 "管城模式"试解执行难

中原网(www.zynews.cn) 发布时间: 2005-06-09 09:14:48 来源: 中原新闻网-郑州晚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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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效果颇佳,管城法院近日的执行风暴在系统内引起了震动。记者得知,这个成功的执行风暴,有赖于该法院在我省首次推行的“五查一告知”制度,“五查”制度改变了法院对老赖隐藏财产查证方法不多的被动局面:法院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立案后一个月内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并查询被执行人在建委在建工程的登记情况,让老赖财产无处遁形。“一告”则是告知申请人法院已经采取过的执行措施,对申请人提供的线索,限期查证并将查证情况向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确实无法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才可以裁定中止、终结执行。

    同时,管城法院还采取“公告执行”、“悬赏执行”等新的执行方式,自5月15日集中行动以来,对45个案件进行社会公告。15天执结案件近百起,执结款项400余万元,23人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
    

管城法院的工作人员将强制执行的3000元赡养费送到正在住院的周姓老人手中。
   

    案例
   
    三子女不养老父直接扣其工资

   
    75岁的周老先生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2001年他诉至法院,要求三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并每月每人支付100元赡养费。对此,三子女以老人有自己的退休金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2001年3月份,管城法院判决,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并在判决书生效10日内每人支付一年的赡养费1200元。但是一天、一年、3年都过去了,周老先生奔波三子女家多次,结果也未从他们那儿要回一分钱。

    2004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周老先生年迈多病,而三子女生活比较宽裕。法院随即公告送达三被告多次,但是三被告还是以老人有退休金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经公告送达无效后,法院随后调查三被告单位,并对三被告的工资进行了如实登记,后通过单位的协助,法院专门为老人设立一账户,三被告每月的工资中有100元自动转入了老人的账户。今年5月15日,老人从法院工作人员手中领取了3000元赡养费。
   
    公司歇业不还款主管单位承担
   
    高某诉河南省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管城法院2001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支付原告11万元。该公司没有按时履行判决后,申请人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承办人员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于2001年年底至今未进行年审,河南省某工程局占该公司股份的90%,该公司歇业后,该工程局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2002年12月底法院裁定追加工程局为本案执行人,并于2002年12月29日向该工程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但该工程局未按期履行义务,2003年1月4日法院依法在银行部门查证工程局银行有存款11万元。法院随即裁定由银行冻结,于2003年2月5日将该款扣划到法院账户上。但该工程局随后提出其他异议。

    法院经过努力,查证该公司在1996年开办时,注册资金70万元,同年6月25日又将70万元转给开办单位工程局,该行为属恶意抽逃注册资金,法院随后依据有关法律,作出裁定,工程局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帮忙追回11万元钱款。
    
    不愿赔偿玩蒸发悬赏公告找回
   
    2003年,张勇在一次车祸中,右腿被撞残疾。后法院判决肇事者李某赔偿8万元医疗费,但是李某自法院判决后即消失得无影无踪。

    2003年5月,张勇骑自行车经过东大街时,被迎面驶过来的昌河面包车撞倒,张勇当即被撞昏,后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同年9月,管城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付给原告张勇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金等共84186.08元,但在判决书生效后,李某拒不履行,张勇于同年年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令办案人员意外的是,虽经多方努力,都找不到李某的下落,案件一度陷入了困境。

    今年5月15日,办案人员在李某当年的居住地张贴了悬赏公告。5月17日,有群众举报李某10多年前在花园路某处买了集资房,现在房产已转入李某名下。

    法院又到李某在花园路住处张贴了执行公告后,李某主动找到法院,经协商,最终张勇拿到了8万元。
   
    声音
   
    法院

    新制度监督办案人员
   
参与此次集中行动的管城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任凯介绍说,“执行难”一直是法院下大力气解决的难题。“对于这一问题,有一些如法院人力、物力等客观因素在里面,但也有部分是法院内部办案人员案件登记、签收不规范,案件登记有重复现象,还有案件变换执行人员时,无交接登记等造成的。”任凯说,为扭转这一不利局面,改变申请人心目中“判决是张白纸”的印象,他们及时“引进”了其他省一些法院的先进经验,推行“五查一告知”制度。

    该制度要求办案人员在案件中止执行之前,必须实行“五查一告知”。对每一个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要查询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等。这对办案人员也是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
   
    一定程度解决执行难
   
    管城法院综合科张科长介绍说,目前,我国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较为容易,部分企业甚至通过做假账隐瞒企业真实经营情况。被执行人财产难查、难找,给执行造成很大障碍。而“五查一告知”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同时,法院实行“悬赏公告、执行公告”等制度,可以在社会上形成敦促履行的氛围,给老赖造成巨大的社会压力,使其“不能赖”,也“不敢赖”。此外,通过悬赏,可调动周围的居民积极参与,最终促成案件的终结。
   
    群众

    能够执行愿付悬赏费

   
    “我虽然支付了近3000元悬赏费用,但是整整跑了3年的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而且还拿到了执行款5万元,我感到值。”此次集中行动中,因一起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而整整跑了3年的张女士,通过法院的悬赏公告拿到执行款后很有些激动。
    “我觉得法院这种做法好,既对办案人员有了约束,又能维护广大申请人的利益,应该值得其他法院借鉴。”市民许先生说。
   
    专家

    有推广性但还需完善

   
    对此,市司法系统一名人士说,管城法院的模式有一定的可推广性,无论是“五查一告知”制度还是“悬赏公告、执行公告”,一定程度上,大大提高了执行的质量和效率。但是,“五查一告知”制度,还是无法从根本上杜绝部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临时更换公司名称、重新注册公司等;而“悬赏公告、执行公告”虽然部分地刺激了举报人的积极性,但是悬赏费用谁支付、支付数额多少等都是个有争议性的话题。不过,管城模式还是值得推广。

    开物律师事务所的董彬律师认为,管城法院大胆地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她个人认为还是值得推广的。悬赏公告中,虽然事后支付的举报费用可能由申请人支付,但是对于当前在取证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最后促成了案件的终结,相信大部分的申请人是愿意支付这笔费用的。“一个新生事物的诞生,是需要在不断实践中得到完善,然后渐趋成熟的”。线索提供张晓英毛秀芹
   

( 作者: 记者鲁燕/文 张翼飞/图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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