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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新规5月1日起实施 看看都有啥变化?

2018-05-03 09:37:10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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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郑州晚报记者 张玉东)对事故认定不服,可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4个方面15项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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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方面

  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了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服申请复核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老规定: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对于交通事故证明原《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是为了给当事人申请复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让群众少跑腿。

  老规定: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是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提高事故认定的公众参与度和公开透明度,促进公正公平办案。

  老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四是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老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2.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

  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二是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三是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四是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3.在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方面

  出台了四项制度措施

  一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防范由此导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拥堵。

  二是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减少事故处理和理赔时间。

  三是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四是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老规定:当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各方当事人一致书面申请快速处理的;符合前款规定的,现场调查结束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快速处理。

  4.在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方面

  出台了三项措施

  一是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使执法办案行为更加透明。

  二是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三是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强化执法过程监控。

  此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还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以追本溯源、预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科学有效预防事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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