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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车发生事故照样会犯交通肇事罪!来看这些案例

2017-06-28 18:27:41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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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王彬 刘子国)骑电车超车引发事故,犯交通肇事罪并被判赔伤者8.5万余元;“飞线”充电引火灾,赔偿邻居5000元;酒后骑电动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构成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电动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也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热点。伴随着夏季的来临,关于电动车危险性的话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

  近日,南阳市中院刑事和民事法官特意挑选出了几起关于电动车的真实案例,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再次向公众提个醒,电动车方便,但驾驶需谨慎。

  案例1、无证驾驶电三轮犯了交通肇事罪,被判赔8.5万元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份,家住唐河县的魏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车后装载竹制扫帚、耙子等物。在超车过程中,装载物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杨某挂倒,致杨某头部等处受伤。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治疗60天,花去医疗费6.7万余元。经法医鉴定,杨某肩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显示,魏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道路上超车,未按照应当与前车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且电动车载货长度超过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魏某的行为因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要求其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下发裁定对一审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刑一庭审判员杨玉娟解释说,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认定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是其对事故承担了全部责任,其承担全部责任的关键原因又是其无证驾驶了超标电动车。

  杨玉娟提醒,日常生活中,可能很少有人会因驾驶超标电动车没有驾驶证而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照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可能面临的定罪量刑中,都会成为一个加重情节,因此希望大家谨慎驾驶电动车。

  案例2、“飞线”充电引火灾,赔偿邻居5000元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份,家住南阳市区某小区二楼的魏女士像往常一样把电动车在楼下停放好,上楼把电线插座从楼上窗户口放下为电动车充电。

  半夜,突然听到有人喊着火啦,魏女士连忙起身下楼。该起事故虽然因发现及时,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却不仅造成魏女士的电动车被烧毁,附近停靠的其余3辆电动车也被不同程度烧坏。

  后经分析,起火的原因是魏女士为电动车充电的电源插板老化短路引起的。

  魏女士为此向受损邻居赔偿了5000多元。其实,为了方便业主电动车充电,小区专门安装有固定电源,物业也多次对拉线“吊瓶”充电的业主进行过制止。但魏女士就是觉得跑到固定停放处充电不方便,而本案中的魏女士却为自己的“方便”付出了不小的代价。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审判员陈德林解释说,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魏女士将充电插座从所居住的二楼拉出,为停放在一楼的电动车充电时,其应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失。后因充电插板老化引发火灾,把附近停靠的另外三辆电动车烧坏,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魏女士负责。

  案例3、闯入机动道 发生事故担全责,判赔3000元维修费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份,家住市区的王先生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因当天在安全岛等红灯的非机动车人员较多,绿灯亮起时,大家争相向对面安全岛驶去。王先生被挤到了一边,顺着车流王先生进入了机动车道。

  行驶过程中,王先生一个喷嚏导致自己向机动车道偏得更远,后边车辆为躲闪王先生撞向了花坛。

  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驾驶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且在行驶过程中变换方向,应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共赔偿汽车车主维修费3000元。

  案例4、电动车载人发生事故,被要求赔偿21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份,陈女士驾驶电动车载着邻居毛女士去超市购物。电动车行驶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毛女士椎骨损伤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并构成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出租车司机车速过快,超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女士违规载人,违反交通规则越线行驶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伤愈出院后,毛女士将出租车车主、保险公司和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各方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法院最终在扣除交强险应赔数额后,判决陈女士赔偿毛女士其余损失的30%共计2.7万余元。

  案例 5 、骑电车醉驾被判拘役2个月,处罚金2000元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份,56岁的王某,酒后骑着电动车撞上了路边停放的小轿车,双方发生纠纷并报警。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发现王某可能存在醉酒驾驶情形,王某也承认饮了酒,但表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没啥事儿。

  后经鉴定,王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在重量和车速等方面均超过国家标准,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另经检测,王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高达227ml,已远超过醉驾的标准。

  最终,王某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案例6、未满12岁骑电车发生事故,家长赔偿伤者4.8万余元

  案情简介:

  今年14岁的小明是一名初二学生,由于父母工作忙,便给小明买了一辆轻便电动车,让其自己骑电动车上下学。

  2016年6月份,小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为赶早到家,逆行行驶将正在买菜的张奶奶撞倒,事故致张奶奶脚踝踝骨骨折。张奶奶受伤住院后共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后经鉴定张奶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显示,小明逆行且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其监护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双方未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奶奶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最终判决小明父母赔偿张奶奶各项损失共计 4.8 万余元。

  案例 7 、刹车失灵自己担主责,赔偿对方损失1.6万元

  案情简介:

  2015 年 9 月份,家住官庄工区的李先生驾驶电动车在路上行驶。快到路口时,李先生发现一个牌子上写着:“前方施工请绕行。”李先生连忙刹车,但由于车速太快加上刹车不听“使唤 ” ,李先生撞到了警示牌旁的钢管架子上并当场晕倒。

  醒来后,李先生已经躺在了医院。期间,李先生共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李先生为赔偿问题将施工方、道路管理方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车速过快且刹车失灵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方警示标牌设置距离过近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并据此酌定施工方承担事故30%的责任,赔偿李先生4800余元。

  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例 8 、闯红灯发生事故,住院受伤还丢了娃

  案情简介:

  家住社旗县城的崔女士和张先生是从事流动摊贩的一对年轻夫妇。2016年5月份,张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载着货物和妻子去市场经营。在经过十字路口时,急着赶时间抢占摊位的张先生闯红灯通过,与某运输公司的一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崔女士受伤住院,货车撞向花坛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崔女士住院后共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崔女士住院期间被诊断出已怀有身孕,但因为需要用药物而不得不流产。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虽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但张先生一家不仅面临失去孩子的痛苦,还可能要承担造成货车受损的责任。

  法官说法:

  南阳中院民三庭庭长卢国伟点评说,闯红灯是非常危险且违法的驾驶行为,而通过法院所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来看,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规并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比重很大。

  本案中,张先生驾驶电动车闯红灯所付出的沉痛代价和教训足以让所有电动车驾驶人员引以为戒。

  卢国伟提醒说,电动车虽然有着车速快、操作灵活的特点,但相对于汽车来说其仍处于弱势,一旦与汽车发生碰撞,人员受损最严重的往往是电动车一方,对此电动车驾驶员一定要有清醒认识,切莫以身试险。

编辑:赵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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