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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撞后见骑车人伤势严重就跑了 警方:有过错

2017-02-14 15:18:26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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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行人相撞。  

骑电动车的男子受伤倒地,后不治身亡。  

警方查到“逃跑大妈”曾搀扶过一名老年男子,并从老年男子佩戴的敬老卡找到了她。 警方供图

  昨天,扬州警方通报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一名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和一名老年妇女相撞,老年妇女看到骑车男子伤势严重便匆匆离开,骑车男子数天后不幸身亡。警方历经1个多月,终于找到了逃离现场的老年妇女。

  扬州交警部门表示,因为法律认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针对的都是驾驶人,因此大妈的行为很难从法律上界定,也就是说她的行为不属于“逃逸”。不过,大妈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抢救伤者也没有报警,而是选择逃离现场,这肯定存在过错。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咏

  离奇事故

  电动车行人相撞 骑车男不治身亡

  扬州警方通报,监控视频显示:1月8日下午5点20分,扬州金域蓝湾小区东侧公交站台附近的非机动车道,一名骑电动车的中年男子与一名老年妇女相撞,骑车男子当场倒地。老年妇女看到伤者比较严重,匆匆逃离了现场。

  这名受伤男子约50岁,身着土黄色上衣,骑雅迪牌紫色电动车,车篓内放有榔头、锤子等物品,可能是一名装修工人。被紧急送到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后,伤者颅内出血、昏迷不醒。

  伤者病情严重,但他身上没有任何有效的身份信息,也没有携带手机,导致警方一度无法联系上他的家属。考虑到如果不能及时找到亲属,可能影响伤者治疗,因此警方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发布寻人启事,直到电动车主的工友看到寻人启事,这才找到了伤者卢某的家属。

  据了解,骑车男子卢某是宿迁人,是一名木工,53岁。家人得到消息后从宿迁赶到扬州,但遗憾的是,卢某还是在1月13日经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从一张敬老卡

  找到“逃跑大妈”

  扬州交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陈开兵介绍,警方通过监控视频,发现是骑车男子和一名老年妇女相撞。相关出警视频中,一位过路人也说,“是和行人发生了相撞事故。”

  交警部门经过后期调查,判定行人是老年女子。为了找到她,警方调取了事发地附近的监控,一张敬老卡引发了警方的注意。监控显示,逃离现场的老年女子,在下车时搀扶了一位佩戴敬老卡的老年男子。警方随后调取事发前一小时的公交车监控以及在这一小时内乘坐公交车的持有敬老卡的老人,发现共有45位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这个公交站台附近乘坐公交车。

  警方经过人口系统排查,发现有5名老年男子与视频中的相似,并最终找到了佩戴敬老卡的季某某。季某某称,视频中的老年女子是自己的保姆王某。警方找到王某后,她承认了自己当天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

  警方说法

  法律难处罚,大妈只是找到非“抓到”

  扬州交警三大队副大队长陈开兵表示,该起事故系电动车和行人相撞,事故责任认定目前仍在进行中。警方初步认定,老年妇女行走时疏忽大意,有疏于观察的责任。因此,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陈开兵说,从案件本身来讲,车辆与行人相撞,车辆驾驶人死亡的情况极其罕见。准确地讲,当天逃离事故现场的王某只能是被警方“找到”,而不是“抓到”,因为目前法律并没有条款对她的行为进行处罚。

  警方表示,这起罕见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仍在进一步进行中。警方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行人都应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再根据警方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否则,事故另一方受重伤甚至死亡,自己逃离现场,即使警方“找”不到自己,也一定内心难安。

  延伸阅读

  一般来说,车辆和行人相撞,伤者会是行人,因此扬州这起事故中骑车男子身亡的情况的确不多见。由于法律并没有特别明确的条款,而且行人在事故中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因此各地的处理方式会有所区别。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一鹏

  南京3年前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

  人车相撞酿命案,行人涉逃逸被抓

  昨天,扬子晚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南京2014年曾发生过和扬州这起事故类似的案例。一辆电动车与行人相撞,骑电动车的老人摔倒后抢救无效身亡,这也是南京首起行人肇事的交通事故。

  当时,行人李某要去马路对面充话费,为图省事,他翻过路中间的绿岛横穿马路。走到慢车道上时,他猛然发现,一辆电动车骑了过来。双方都已经来不及避让,骑车人喊了两声“闪开”,话音未落就跟李某撞上。李某的右腿被电动车前轮撞到,骑车人伤得更重,摔倒后趴在地上一动不动。

  李某发现倒地的是位老大爷,便上前询问是否去医院看看,可老大爷没反应。当时,李某身上没带手机,他让路人帮忙打电话报警。在旁边等了一会后,李某就去充话费,接着直接回去上班。因为害怕承担责任,他没有主动告诉警察。可没想到的是,老大爷被送到医院后,第二天便离开了人世。

  事发后,南京交警一大队民警通过大量走访,锁定行人是附近一家商店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李某,并将其抓获归案。随后,李某因肇事逃逸被刑事拘留,这也成了南京首起行人肇事的交通事故。

  一起来听听南京交警的观点吧——

  行人并非不存在逃逸,但要看细节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的违法行为。

  据介绍,交通肇事逃逸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二是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不难发现,肇事逃逸一般和车有关。这也导致在很多人的眼里,肇事逃逸的主体应该是驾车人或骑车人,很少听说行人肇事逃逸。

  南京交警九大队事故民警任宇辉则认为,肇事逃逸行为要看具体情节,并非行人就一定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如果行人在事故发生之后,主观故意逃避法律的处罚而逃跑,那么这样的行为就属于肇事逃逸。”任宇辉说。

  任警官就此提醒,对于类似的事故,有些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是骑车人撞了人,所以和行人没有关系。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故,行人应该立即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至于事故责任,要等交警调查后认定。

  发生事故行人不跑,会怎么处理?

  广东有路人自首赔偿,免刑事处罚

  2013年,常州溧阳市检察院曾向法院提起公诉,嫌疑人是一名78岁的老汉,他在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经过的男子撞伤,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交警查看现场后为老汉做了笔录,并告诉他要配合调查。想着反正自己也没受伤,并且是对方撞上自己,老汉便心安理得回了家。没想到10来天后,民警找上了门,宣布要以交通肇事罪对他取保候审。

  这下老汉懵了:自己明明是车撞人的被害者,怎么却构成了犯罪?“你横过非机动车道时没看清路面情况,未走斑马线,并且在有车子靠近时还加速通过,导致对方骑电动车的驾驶员受伤后死亡,应当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在溧阳检察院,检察官的释法道出了其中的缘由。

  同样,在广东东莞虎门,一名女子横穿马路时突然折返,撞倒一辆经过的电动车,骑车女子倒地身亡,步行女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因步行女子自首并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此事事发偶然,步行女子主观恶意不大,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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