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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逃税等八方面严重失信将上联合惩戒“黑名单”

2019-05-29 11:22:30来源:中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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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昨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在郑州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了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实施联合奖惩的原则、范围、措施,失信者或被限制高消费、开展相关金融业务以及任职等。

  六大类信息或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涵盖范围很广,哪些信息会被“记录在册”?根据《条例(草案)》,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六大类,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

  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记录和归集社会信用信息。

  守信者获多种便利,失信者得多重惩戒

  如何破除“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现象,真正发挥社会信用信息的作用,《条例(草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

  守信者便利多多,失信者处处受限。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还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而对于失信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中,作相应限制;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等。

  逃税、制假售假等八大方面列为严重失信

  哪些行为会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条例(草案)》明确了八大方面,信用主体有这些严重失信行为之一,或将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对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还有可能被“多重”限制,比如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或者退出措施;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限制高消费;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任职;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者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未成年人个人失信信息应封存归档

  为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了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异议处理机制和信用修复机制。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作出信用修复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记录、采集、归集、披露、使用信用主体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加工、使用、传播他人的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失信信息应当封存归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公开、传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辑:禹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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